内容推荐 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年龄段智力、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的服务机构、服务内容、服务过程、服务管理、服务评价与改进方面的基本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为就业年龄段智力、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精神残疾人中的特困人员、流浪乞讨人员、低收人人群、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救治、救助、护理、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。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4.1 基本要求 4.2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4.3 场所要求 5 服务内容 5.1 主要服务内容 5.2 辅助服务内容 6 服务过程 6.1 接待服务 6.2 签订协议 6.3 制定个别化服务方案 6.4 提供服务 6.5 转介服务 7 服务管理 7.1 制度要求 7.2 安全要求 7.3 应急要求 7.4 社会监督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.1 服务质量评价 8.2 服务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|